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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常见法emc易倍体育律问题解答

时间:2023-01-03 10:03:22

 

  emc易倍体育的管理职责如何区别的问题? 答:重大过失就是以社会经验和常人的管理职责为标准的,如:常人应当注意

  到的,管理人却没有注意到,这说明他有重大过失。因为无因管理之债只有在故意

  或重大过失中,管理人才负担赔偿责任。 7.无因管理中,请求支付必要费用是否包括误工损失费?如当事人提起误工损失

  (3)下列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a 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

  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情况通知承诺人。b 承诺因送达的原因于要约有效期限届

  满后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将情况通知了承诺人。 答:第一,对 2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的 8 万可以要求它提供新的担保,

  如果没有的话,就转为普通债务 第二,诉讼时效是 2 年,因为产品质量法上有规定,相对于民法,产品质量法是特 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三,二者都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前者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 下册第 745 页;后者参见合同法第 29 条。 13.无因管理两题 (1)既对别人有好处,又对自己有好处的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在本案中,失主财物丢失以后立即在报上登了寻物启事,并在寻物启事中声称 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付给拾得者 3000 元酬金。显然失主的声明是一种典 型的悬赏广告行为。关于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产生合同 关系,这就涉及到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对此,在理论界存在着契约说 和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 所发生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行为人 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 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承诺。我 国学者大多采纳契约说。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认为奖悬赏广告视为单方行为对 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关于理论可参考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 案例与学理研究》一书)。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不管是单方行为或是契约说,我们 作为考生来说要明白一点,就是说如果某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广告 人与完成行为人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例中若失主(广告人)拒绝支付 酬金则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69.个人合伙,其中一方约定仅以自己出资承担责任,问:此约定是否有效?如果

  此合伙人向债权人全部承担了合伙责任,可否根据上述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过

  自己出资部分债务? 解答:关于此类问题已有多次回答,建议您多看几遍民法通则中有关合伙的规

  定。 70.《拍卖法》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其中:1.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

  (1)甲欠乙 10 万元,以一辆汽车质押,汽车因意外事故灭失,得保险费 2 万元,

  (2)甲买了一个质量存在缺陷的热水器,现发生爆炸,人受伤,财务也得到损失,

  情的情况下乙所负债务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除非甲女向丙明示。参见婚姻法

  解释(二)24 条、解释一 18 条、婚姻法 19 条的规定。 8.请教一下幼儿园的监护责任问题

  当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负适当责任。根据是民法通则 133、160 条。但我认为家长

  答:应以共同合伙人为被告。因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46 条规定晚于《民 法通则》第 45 条的规定。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46 条。 3.承包的果园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对待,是果园还是果树或者是果子?

  答:遗产是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承包果园人对于果园没有所有权, 只有承包经营权,所以果园的承包的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但是承包果园的 收益(如成熟的果实和投入的资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4.张某发现 A 厂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照片,便同 A 厂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

  解答:若补正后无效民事行为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当然是一新 的民事行为,与原民事行为有本质区别。

  80.书中提及到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如自助行为,在选择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时,

  解答: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代理行为要有本人 (即被代理人)授权明确代理权限,而委托行为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一定 的行为,所以在委托合同当中即有委托行为也有代理行为和授权行为。

  解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由于过错无论给第三人或者是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都要承担责任。

  65.民法通则 19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采取宣告制度。”是否对此类人民必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如不经宣告此人与他人订立

  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条的规 定并不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都必须经宣告,才能认 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是由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根据病人的健康状况作出宣告。如果被人民法 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的民事行为就要受 到限制。比如说本问提到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应是无效民事行为或需要他们的法 定代理人的追认才生效的民事行为。但是是否说明没有经过法院宣告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所为民事行为就可以是有效行为呢?当然不是,如果一个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使他的精神健康没有经法院宣告仍是无效民 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他人订立合同除非是纯获利益的行为, 或者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66.私人的电视台、电台及中央电视台属于什么性质法人?

  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民法基础班的练习题认为:恶意串通损

  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

  为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问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意思表示问题确实是民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

  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现在民法理论的通 说认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 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线.宣告死亡撤销后要返还原物,此时原物的孳息是否也应返还? 解答:从物权原理可知孳息是从属于原物的当然应该返还,但原物的所有人应

  22.我不清楚事实行为,如果某行为是事实行为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有

  效、或无效? 解答:事实行为是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它不以设立民事法律

  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为开玩笑的行为;虚伪 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 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担保物权一案例

  甲需投资向乙借款 10 万元,并将自己价值 10 万元的高档家庭影院设备作抵押,

  答:不对。汽车属于动产,可以质押。在此会产生质押与抵押的竞合。 17.该抗辩成立吗?

  答:按民法通则解释 118 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 效。因为法律规定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构成对所有人处分 权的一种限制。 18.有关保证期间的疑问

  并经过公证登记。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头一天,甲由于急需投资,在没有通知

  乙的情况下,将家庭影院以 10 万元价格转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当即交货付款。

  甲当天将货款用做投资。第二天乙向甲催款,方知家庭影院已经被转让。乙于是向

  解答:善意占有并不是合法所有,如果善意占有人出卖占有物后,受让人是不 是善意取得(也就是说受让人主观存在恶意),那么原物的所有人仍享有返还原物的 追及权。但是,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所买受物并非盗赃物、遗失物,则 原物主则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善意占有人出卖给受让人 的财物为盗脏物、遗失物,对此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此类物 品无论如何不适用善意取得。另一种是,据今年指定民法教材的观点,第三人如果 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脏物、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 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作为考生应参考第二种观点较合适。

  甲从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所寻物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并且还有悬赏,若拾得

  皮包返还者酬金为 3000 元。甲把皮包送还给失主后,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

  解答:从我国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民法 通则第 79 条)。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 失的物,而是因为所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拾得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否则, 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可见,返还拾得物并

  如果是的,那么货物风险和孳息应该归卖方所有吧。 答:买卖在途货物的,无论运输目的地是否与买受人要求的最终货物交付地点吻

  合,在途买卖的性质没有变,都是单证交易而不是实物交易。风险以合同成立时转 移。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在试用期 满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适用第 140 条简易交付规则,因而试用期间的标 的物风险和孳息归属归所有人,而非买受人。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故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教材的说法不严密,但其意思也并不 是说法人与其分支机构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说在对外承担责任的顺序上,先由 分支机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总机构承担,但不论是分支机构的财产,还是总机构 的财产均为整个企业法人的财产,都是企业法人在承担责任。

  94.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如何理解? 解答: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法理,作为民事法律事项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

  甲与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 3 千元,并对乙说:“你先用

  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三年以后,emc易倍体育甲与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

  C.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系还是行纪关系?2.拍卖成交,该买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拍卖人与买受人,还

  是委托人与买受人? 解答:拍卖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拍卖人是一种行纪关系。如果拍卖成交,该买

  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拍卖人与买受人。 71.合伙企业法中,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与招聘经理执行企业事务是否一个意思?

  解答:是一个意思。 72.在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参加诉讼应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字号在诉状

  解答:对于这类特殊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我们先分两种情况来说, 首先如果捡回的野生动物如果是自己喂养而没管理好造成他人损害应构成特殊侵 权。如果是对一个国家级的保护野生动物由于受伤,而被人收养(为了保护野生动 物),由于管理上的过失致人损害,则仍应当承担责任,但若饲养人如果没有明显过 错,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发生位移即应由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较为合适。

  解答:民法通则是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所以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是民法通则上的一种 分类。企业法人的基本特点为:(1)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企业法 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3)企业法人是依法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际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

  故此答案应该是 B、C、D、E 和乙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15.不动产风险负担采用交付主义还是登记主义?

  答:物权转移是登记主义,风险是交付主义,因为占有人负有“占有照顾义务”, 否则显示公平。因为对于不动产的出卖人而言,转移所有权是他的主要义务,如果 只是交付,而没有转移所有权,由未履行主要义务的一方承担风险更合理。商品房 则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1 条规定,商品房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69 讲 381 页)。 16.汽车属于准不动产,不可以设定质押,这种说法对么

  双方代理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对此类代理行为法律一般予 以禁止,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没有违反双方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并且促成 了交易成功则此行为应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双方被代理人 的利益。则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被代理人根据代理人的违 约程度可撤销委托合同。 关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

  1.《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规定的两年与《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的一年有什么

  解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的先例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 18 周 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的是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而不是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 况。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劳动收入是指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

  24.单方行为是否可以有偿? 解答:单方法律行为与是否有偿根本就不冲突,当然可以有偿。

  25.买卖不动产的合同,登记与否是否为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解答:买卖不动产合同和买卖动产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地

  位适格合意表示一致则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是否登记并非买卖不动产合同的成立要 件,但却是合同标的是否发生物权转移的实质要件。

  83.张某发现 A 厂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照片,便同 A 厂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A 厂拒绝,称广告是 B 广告公司制作的,而广告公司称照片是业

  余摄影爱好者杨某提供的,经法院查明,照片是杨某经幼儿园的老师同意后拍摄的。

  本案中的被告应为谁? 解答:A 厂、B 广告公司,杨某为共同被告,因其共同侵犯了张子的肖像权。

  解答: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成员应以 2 个以上所以也称 为人的组合。例如:公司、合作社等,社会团体法人指的是由其成员为共同目的而 自愿结成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学术研究、学者等活动的各类组织。社会团体法 人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另外,基金会法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其特征:(1) 其财产来源于社会捐赠。(2)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基金会成立后,为基金捐赠财 产的人并不是基金会会员。基金会的设立可以是一人或多人。

  解答:如果合伙负责人违反合伙协议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若相对人知道合伙负 责人无权作为仍与之为一定的民事行为,那么此行为对合伙组织或全体合伙人不发 生法律效力。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此行为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而其 他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负责人的过错程度而向其追偿损失。

  日这段时间专利法第 11 条规定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按照专利法第 13 条规定 处理。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是侵犯姓名权,在别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这种 行为是侵犯署名权。 11.如何区分《著作权法》第 46、47 条规定的情形及责任?

  答:前者只承担民事责任,侵犯的是作者权利;后者承担综合性的法律责任, 侵犯的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二者确实要分开,这是常考的. 12.合同法必考题请教老师

  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又有

  矛盾了? 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担保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因次,

  二者规定有冲突时,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此原则,民法 69 讲上的说法 是正确的。另外,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没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担保物权的物上代 位性,抵押权人仍得就赔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物上请求权。你第一段中的 引用错误。 7.未经一方同意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王某

  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 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 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全部赔偿

  后又没什么补充协议,若乙向甲要求份额,乙明显可以用借贷关系来抗辩。甲的请 求若没有充足的证据,则在诉讼当中很难赢得支持。

  39.除斥期间是否只适用于物权? 解答:你这种观点明显错误。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

  撤销权等。物权不适用期间的规定,如果所有权人没有明示放弃其所有权,那么所 有权的标的物法律地位是永恒的、是绝对的。

  48.案例:某甲于某夜三点钟得知远在 100 公里,急着回家看望母亲,就请求邻居

  某乙用乙的车送他,某乙见甲十分着急,提出要 2000 元才送他,甲无奈被迫答应。

  问某乙的行为是否为“乘人之危”?若是,行为的效力如何定? 解答:某乙的行为显然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对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合

  解答: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从权利。甲、乙之间的担保期限根据物 权法定主义是无效的规定。对于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若三个月的期限界满时,乙 应还钱给甲,若乙推脱债务则甲可以抵押物实现债权。

  42.甲有玉石价值 10 元,乙为艺术家,见玉石后说,此玉石雕一龙一定会很好看,

  答:死因赠与是特别赠与的一种,即因赠与人之死亡而生效力之赠与。是赠与 人生前订立契约,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而生效力的契约。就其以无偿给予财产为内 容来说与一般赠与相同,但其将应属于继承人之财产而赠与他人则与遗赠类似,但 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赠与则为契约,二者还是根本不同的。 6.关于抵押物的灭失,《担保法》与《民通意见》114、115 条似有冲突

  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 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法人规避法律,逃 脱债务。因此乙和丙对甲的债务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区别? 答:《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规定的,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

  品责任,诉讼时效是两年。这里的产品责任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责任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又因为《产品质量 法》是特别法,所以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责任侵权案件诉讼时效是两年。这与 《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的质量不合格未告知的诉讼时效一年是有区别的。 另外,由于产品质量的瑕疵导致违约之诉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2.在有字号的合伙诉讼中,以字号为被告,还是以共同合伙人为被告?

  推定责任,只有侵权行为人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是由受害人第三人的过错 引起的,情况下才能免责,因此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而不由受害人承担。

  96.关于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有的老师说没有效。有的说有

  解答:对于超出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国家的禁制性规定,或属于国家专营的商 品,一般认定有效。但有时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风险。

  解答:首先我想说明此问题本身的发问很模糊,我想你问的可能是代理关系不 明时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如越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若经被代理人授权追认 后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此时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是有效行为。

  不是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根 据现行法律规定,失主并无义务向拾得人支付报酬,但失主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这就是说,如果失主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法律也不应对此行为加以干涉。自愿 支付报酬行为本身当然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例 2 设在例 1 的诉讼中,戊明确表示不追究丁的任何赔偿责任而只追究甲乙丙的

  例 3 设例 2 甲诉讼中,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丁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是 3 万元,则甲

  例 4 设例 3 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丙丁四个侵权人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则

  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要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 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得随便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三条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监护人除了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还要代 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知,监护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授权其监护人,并没有不利于其自身的情况,监护人代理被监 护人的民事活动应该有效。(不适用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服务商标 B、销售商标。请问选哪个? 答:03指定用书将商标种类分为:1、平面商标(平面视角特征)和立体商 标(立体视角特征);2、商品商标(用在有形的商品上,区别商品的生产者和经 营者)、服务商标(用于无形的服务项目上,区别服务的提供者);3、集体商标(用 于区别组织成员)、证明商标(监督性组织提供给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证明 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征)。 结合本题,专卖店不进行生产,只提供销售服务,选A较合适。这是 2000 年题 目,销售商标学理上承认,我国法律上不存在,此题有争议。emc易倍体育 10.求教专利权的问题

  已经将小孩委托幼儿园,监护责任应该已经转移。而且不属于无偿委托。再问了几

  个法院的同志,说他们经常判的会是幼儿园负主要责任。我现在有点无所适从。到

  底谁对谁错。请帮我讲解一下。 答:小孩的父母是他的法定当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其父母

  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有过错,适当承担责任,而不是监护权转 移。 9.是服务商标还是销售商标?

  解答:典权是一种我国历史上特有的物权,通说属于用益物权;而营业质权是 担保物权,并且属于特殊的担保物权,它不受流质条款的限制:一方到期不赎的, 一方就取得所有权,而一般的质权是不能的。此外,营业质权的经营属于特殊行业, 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典权的标的是不动产,营业质权是动产。典权人取得是一 方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可以约定一方到时不赎,所有权即归典权人。

  解答:这种分法不正确,也就是说按份债务或是连带债务不能仅以标的物的是 否可分来确定。

  45.16-18 周岁的人每月能挣 100 元是否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2.《民通意见》67 条第二款中的行为人仅指“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吗?

  解答:《民通意见》67 条第二款规定为:“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 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款规定的内涵及外延都大于第一款之规定,显然 不仅仅只包括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比如说行为人因重病在神志不清时所为 民事行为也应为无效民事行为。又如,行为人有梦游症,而在梦中的民事行为应为

  再有民法 69 讲上说(p208)“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抵押

  权人不同意不影响转让效力”但民法通则上 115 条“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

  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

  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如果质权人为善意第三人,未经一致

  同意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 解答:合伙企业的存续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正是基于这种人合

  性,法律对合伙人向外处分其财产份额作了一定限制,表现在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 向外转让或出质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因为合伙人的任意处 分行为已经损害了人合性,影响着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同时,依据担保 法,虽然担保法没有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明确规定,但可以比照同样具有人合 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原理,即质押合同也须财产份额出质记载于合伙企 业一定的文件上才生效。因此,此时的“质权人”就能得知其他合伙人的意见,而不 存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行为均无效。至于因 此产生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另一回事。

  关系为目的,但事实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事实行 为,也就是说虽无意思表示,只要有管理事实就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23.个人合伙或公司超范围经营造成损失责任有谁承担?未造成损失是否有效? 解答:个人合伙或公司超范围经营如果违反国家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则会受到

  行政处罚,如果经营虽然超范围经营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害 则此经营行为为有效行为。

  元交给甲让其做生意。后甲做生意成功,资本由原来的 100 万元增值到上亿元,此

  时乙向甲要求自己的份额,因为他认为他是出资人,但甲只同意给乙三百万了结。

  则甲、乙出现纠纷,问: 1.乙的 100 万是借款还是投资?2.甲的上亿元资产是

  否有乙的份额? 解答:由题面意思我们知道,甲、乙之间并没有约定 100 万元资金的性质,以

  A.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限定物权 解答:我国没有土地权的规定,只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他物

  78.民法教材说法人的经营范围不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而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但后面又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完全一致(范围),这也就是说法人的

  权利能力还是受经营范围限制,这里前后有些矛盾,请解释一下。 解答:不矛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请教例 4 中的 7.5 万元是怎么计算出的? 答:甲诉讼中,由于法院无法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因此推定各共同侵

  权人内部责任平均为 2.5 万,而此时由于戊明确放弃丁的任何赔偿责任,因此甲乙 丙在放弃范围内免责,即对丁的 2.5 万元免责,所以甲乙丙之间的连带责任为 10- 2.5=7.5 万元,这也是甲对外可能承担的最大责任。 23.一道典型案例

  98.《民法》教材说按份共有人转让的共有物如果是动产可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解答:共同共有人转让共有财产,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如果是有偿取得也可 使用善意取得规则。例如,甲、乙夫妇共有一头耕牛,某天丈夫甲某私自把牛牵到 集市上卖与丙,则丙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合法拥有对该牛的所有权。

  甲说雕来看看,乙遂后将玉石雕成龙形,此时其价值过千元,后双方对物的所有权

  解答:本案例中由于甲、乙双方没有协议,发生争议后我们应依民法通则的公 平原则来处理这种矛盾,由于玉石经过加工后,价值倍增,这里的增值部分显然凝 结着艺术家乙的辛勤劳动。如果雕刻后的龙无偿由甲取走,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若甲执意要求所有权可以根据协商由甲付给乙加工费,若乙要求所有权,那么乙应 该给予甲相应的补偿。

  28.紧急避险的赔偿和防卫过当的赔偿是就过当的那部分赔偿还是全部的赔偿?

  解答: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 128 条、129 条有明显规定:其中 128 条 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 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很显然防卫过当的赔偿是对防卫过当部分 的损害承担适当补偿。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 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除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紧急避除不当超过 必要限度不是承担损害的全部责任,而是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建议多看法条。

  81.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

  上出售,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胡某应否返还? 解答:胡某作为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可以不返还,李某只能要

  82.小偷将偷来的赃物在公共市场上出售,第三人能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解答:能够取得,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见教材。

  49.董事经理不可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个人提供担保,那么为单位或法人提供担保

  解答:董事、经理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本公司资产为其它单位 或法人提供担保应为有效行为。

  解答:税收征收关系应由公法调整,因为税收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民法调整的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表意行为即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 行为又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不合法民事行为,其中合法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不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比以民事

  95.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什么关系? 解答: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或过错

  11.监护人尽了职责,被监护人若侵权,可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赔偿先从

  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如监护人未尽职责,损失是否也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呢? 解答:此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也应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但这种情况下,并不排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 对被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20.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解答:个人合伙是一种民事行为,由民法通则来调整,而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

  合伙,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一般情况下个人合伙大都是临时性的,并且很多合伙形 式非要式行为,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记,这种合伙行为某一目的一成就那么合伙也随 之结束,缺乏长期性和稳固性,而合伙企业需经过一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在组织 形式上比个人合伙更为严密,一般有自己的合伙协议、经营场所,营利性目的明显。

  12.甲立下一份遗嘱,指明将财产中房屋一问赠与某乙,并附加说明,该份遗嘱的

  生产时间从甲死亡时为,怎样理解该遗嘱属于既不附条件又不附期的民事行为? 解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该条件成就时民事行为才开始生效,而附期限

  的民事行为强调的是附期限到期日为该民事行为才开始生效,本题当中甲的赠与行 为并没体现出有附加条件上是附加了一些说明,即起到一些注解的作用所以遗嘱的 生效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以甲死亡时为准。

  答:应该选 A。B-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发生了竞合,但不构成连带责任的 要件;C-以侵权之诉就可以;D-两份赔偿,违背了民法中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2.合同法中有两个问题不懂

  (1)合同法中的转让在途货物,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货地址,如运输的目的地,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

  期间为三个月。《民通意见》第 34 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

  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

  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的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

  解答:首先说明的是,我国还不允许设立私人新闻单位,因此也没有私人的电 视台或电台。至于中央电视台法人性质应是机关事业法人。

  67.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若双方行为人都促使条件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而促

  解答: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如 果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采用不正当手段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不成就。在此情况下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在市场经济当中存在的竞争是 多种多样情况也是错综复杂的,对于市场交易行为当事人的每一方都希望自己获得 最大利益。因此,如果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 用一些竞争手段并不能认定都是无效行为。这要放在实际案例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解答:居民身份证上的住所与户籍上的住所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二者 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107.不可抗力的范围包含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是否所有合同的

  不可抗力条款都包括这些?有Leabharlann Baidu约定的包括抗力条款大于法定范围,超出的部分应

  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此 外,要注意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权的区分。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 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 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在物权因 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

  解答:也许书本上似乎说了文物属于国家的财产,但是无论如何也不排斥个人 的所有啊!一般是在不能确定属于具体的个人时,采取的国家先占主义,即国家优 先取得。一些文物一直世代相传,肯定属于个人所有的,但是个人可以捐献给国家。 除此之外,文物的处分也要受到限制!

  解答:“优先受偿”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数方享有 的优于其他当事人的实现财产权利的优先权。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于债的保全 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法律的规 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某种特殊的优先权。如:在共有关系有关系的共有人 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就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又如: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 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不管是优先受偿或是优先购买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答:这是《担保法》的一个错误,因此《担保法解释》给予了修正。 19.请问一个关于监护的问题

  吗? 答:高法《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单位尽到监护

  责任时,不承担责任。说明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免责条件:尽到监护责任。没有尽到 监护责任当然要承担责任。而自然人作为监护人,即使尽到监护责任也要承担责任, 只是可以减轻而已 。 20.什么是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代办托运与代理有何关系?

  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有以下几 个特点: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为 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而是独立于物权的 一种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 权存续期间不断的发生。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的发生、转移与消 灭均从属于物权。

  60.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多支付给其一万元,甲以这一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 5

  千元其中 2 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现银行主张甲返还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包括

  哪几部分? 解答:本案应返还的不当得利除了银行多支付的一万元现金还包括甲经商获利部

  61.甲在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当时未见失主,所以就先携包去上班了,次日,

  答:代办托运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异地交付的,根据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代为买 受人寻找承运人、并向承运人交付标的物,由承运人运送到买受人指定地点的行为。

  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是出卖人受买受人委托、以买受人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 合同,出卖人的签约行为是履行基于买受人授权的代理行为。

  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是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21.赠与合同的问题 在赠与人向被赠与人(公益性质的赠与)作出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又未履行赠与

  道歉,赔偿损失。A 厂拒绝,称广告是 B 广告公司制作的,而广告公司称照片是业

  余摄影爱好者杨某提供的,经法院查明,照片是杨某经幼儿园的老师同意后拍摄的。

  本案中的被告应为谁? 答:A 厂、B 广告公司,杨某为共同被告,因其共同侵犯了张子的肖像权。

  5.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收益,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答:在未进行分割前,为共同共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解答:物权具有排他性。一般地,所有权和所有权肯定是在内容上排斥的;而 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就不一定了。如一物上可以有两个、三个------抵押权,只是有 先后次序的问题。动产的抵押权和质押也是可以并存的。而留置权只能有一个,因 为它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至于用益物权,当然是相互排斥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 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不是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吗?而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之规定--参见《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何理解?

  该债务来消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答: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

  权债务和合伙人个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第三 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因第三人对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抵销。并且合伙人主动承 担自己债务是其法定义务。 74.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

  解答:在现实生活当中常见的实践性合同有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考试也主要 从这方面来出题。 64.如果某画家甲将一幅作品赠给友人乙时并附条说:“这画只能你个人欣赏,而不 能用于公开展览。”此时友人乙是否有展览的权利。

  解答:本题实际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乙把甲赠与的画用于展览,收 取费用的话,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即使不收费展览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甲可以 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说乙不能随意展览甲的作品。emc易倍体育

  26.特殊侵权与监护责任的关系? 解答:特殊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监护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

  27.赔偿损失是不是物上请求权? 解答:赔偿损失不是物上请求权,而是债权上救济权。物上请求权与债上请求

  权虽然同为请求权,但二者的发生前提、作用和内容都有明显的不同。物上请求权 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属于救

  解答: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意思是说原物占有人转让给善 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 还原物。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脏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而 善意占有是相对于恶意占有而言。善意占有人不同于善意取得反映的是占有人一种 静态的主观心理。善意占有不一定是合法占有,如对不当得利的占有,可能是善意 占有但却不是合法占有。

  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法律上没有规定也没有必要规定 10-18 周岁的公民以每 月的工资多少来界定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7.为何遗嘱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解答:遗嘱是单方行为,只要遗嘱人意思表示一完成那么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答: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 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民法通则》规定,发生连带债务,须 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形式常见于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 雇佣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中。因为连带债务对外(债权人之权利)对内(债务人内 部关系)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债 务的对内效力主要有:一是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提存、抵销、混同、免 除以及诉讼时效完成等,而使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对全体债务人发生效力,其 他债务人得免除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是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之债。若连 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就其他债务人各自承担的份额,有请求偿还的权利。

  中列明。在合伙企业中是否以合伙企业为当事人,还是和个人合伙一样都是以全体

  合伙人作为当事人? 解答: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一类民事主休,不同于个人合伙,有其诉讼主体资格,

  在诉讼中,应以合伙企业为当事人,同时也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推 选的合伙人为代表人。 73.某人对合伙企业有债务,但对其中一个合伙人有债权,该合伙人能否主动承担

  的义务时,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我认为赠与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

  约过失责任。这种认识对吗? 答:因为是诺成合同,无论赠与的性质是什么,都承担违约责任。只是在非公

  益性、具有道德义务和公证合同的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罢了。 22.民法 69 讲第 139 页

  例 1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打伤戊,导致医疗费等各种损失 10 万元。现戊诉甲乙

  89.什么是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解答:原始取得,指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

  规定取得所有权,比如善意取得、先占、添附等。而继受取得则指以原所有权人、 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继承而取得财产。

  90.出租后的房屋致第三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责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答:按照题义,甲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不成立赠与合同;乙得到 3000 是基于

  甲的意思,属于合法持有,不成立不当得利。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按 照合同法,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10 年、20 年均 可),但要给贷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在合理时间届满仍不返还的,此时,贷款人行 为侵犯借款人的合同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在诉讼时效期间 内起诉。选 C。 24.有关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问题:何为 补充赔偿责任?

  视为另外成立的免责条款。这是另外成立的一般免责条款还是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解答:不可抗力一般就是包含这三个方面。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也只是将这三

  个具体化了。超出这三个方面的一般还是视为约定的免责条款。 108.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如何区别?

  解答: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手段,当事人在作出行为时有一个效果目的,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律也会承认这种当事人追求的后果。如签订合同,双方想建 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合同有效,法律会承认他们的要求,什么时候交货, 多少价格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而事实行为是指,作出行为时,不管行为人是怎么 想的,法律后果都由法律已经规定好了。比如,把别人打伤了,不管行为人自己在 打人时怎么想,法律已经规定,行为人必须赔偿。另外,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具 有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人作出的。 109.《民诉》第 16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

  29.在特殊侵权中,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归

  责原则各是什么? 解答:他们的归责原则都是无过错原则,请参看民法通则 121、122、123 之规

  30.未成年人侵权的合作问题:父母刚双亡,此时被监护人侵权,且监护人还未定,

  其责任应由监护顺序在先的监护人承担,请问若顺序在先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她 (他)还承担责任吗?

  济权。它的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 原状请求权和追还原物请求权等,债上请求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债上请求权也有 属于救济权的,如赔偿损失请求权,但主要的是给付请求权。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赔偿损失请求权是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在侵害行为使权利人遭受财产损失时发生 和行使;物上请求权的作用是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正常支配,在物权标的尚存在, 但物权行使受妨害时发生。

  房,结果二人只有现金 10 万元,乙要买 60 万元的房子,甲不同意,不想借钱,乙说那就

  不用你管了,后来乙弄到钱买了房子,不久甲乙因故离婚,乙友丙拿出一借条说当初

  买房子时借乙 50 万元,要求他们共同偿还,甲说我不知此事,与我无关,试问在甲不知

  解答:过失在刑法当中是一种主观罪过形态,在民法当中是一般侵权当中承担 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而意外事件一般是阻却违法事由的法律事实。

  解答:在我们国家普通法指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制定的基本部门法,如刑法、 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而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而言,如合同法相对于民法等。

  答:(1)分两种情况:其一,根据《担保法》49 条第 1 款,抵押物已办理登记 的,转让行为原则上无效;其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67 条,受让人可以代替 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达到补正转让行为并使之有效的目的。 这样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丙可以取得家庭影院的所有权。 (2)乙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是担保法解释 67 条。 5.什么是死因赠与?

  91.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收益,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解答:在未进行分割前,为共同共有。

  93.老师说企业法人和其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但教材前言说此书观点为通

  说,以谁为准? 解答: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对外的民事责任责任均由企业法人承担,

  解答:这种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复杂,也较特殊,未成年人侵权一般由其监 护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监护人的应首先指定或选任监护人,选任就是指由主管 组织依法从在先顺序监护人中选任监护人,指定监护由人民法院决定,例如可指定 民政部门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本题在指定监护之前,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承 担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36.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如果不适用合同

  解答: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为个人与集体组 织之间并非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本问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 关规定。

  37.甲与乙系亲威关系,甲因做生意又苦于没钱,乙出于帮忙将自己的积蓄 100 万

  解答:同一物上可以存在一亿所有权和抵押权,但两者根本不存在谁优先的效 力。抵押权虽属物权,但抵押权是他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主债权实现后,抵押 权随之结束,当所有权人是抵押人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作为实现债权的标的时, 也只是债权的实现方式,并非是抵押权优先于所有权。

  41.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属于从权利?如:甲借钱给乙约定三个月还钱,

  A.1400 元 B.1 4320 元 C.11200 元 D.15400 元 解答:应选 D。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答:行政执法部门不具有诉讼法或者破产法中规定的债权人主体资格。行政 处罚并不导致行政处罚部门与被除法人(单位)产生债的关系。因此,行政罚款并 不在清偿之列。

  100.某甲把一头牛卖给了某乙,并进行了交付,但某乙没有支付对价,如果牛突

  然死亡(自然原因)风险由谁承担? 解答:风险当然由乙承担,关于类似问题也就是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我们

  84.甲外出打工连续 8 年下落不明,现甲妻、甲父其中一人提请宣告死亡,法院能

  否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审理? 解答: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意见,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

  85.无主财产是否属国家专有? 解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无主财产适用先占原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两者不同,以何条为准。 解答:以《民诉》第 168 条为准。

  11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我一直认为是双务的,借款人不是有

  到期还款的义务吗,如果约定有利息,还应当支付利息。 解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关键是被借款人不交钱,合同不

  成立。借款人有到期还款的义务,如果约定有利息,还应当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 义务。

  9.一方乘人之危与他方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未侵害国家利

  益的合同是否无效? 答: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未侵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按乘人之危应认定为可变

  10.何谓请求权?为什么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 解答: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货币可以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 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公司 之所以可称为企业法人是因为公司本身的性质属于企业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但反过来说企业并非都是社团法人。因为企业有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都不是 以人的组合为基础。所以,划分方法不同,名称也不一样。

  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答:可以成立。因为无因管理中,可以请求必要的费用和损失,而误工费用当

  8.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后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造成货物毁损的在第三人有过错

  答: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直接对次受托人进行指示。如次受托人有过错, 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如次受托人无过错,委托人不能要求次受托人承担责任。

  解答:单方是从意思表示的角度来讲的,它与双方相对。单务从权利义务的角 度来讲的。当事人双方都权利义务,就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付就是单务合同。 赠与是单务合同。确实不要把“单务”和“单方”混为一谈。

  52.甲、乙、丙共有一辆汽车,甲独自一人驾驶车行驶时撞伤人,乙、丙是否也要

  5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是无效还是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

  解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 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有:1。自已代理; 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自己代理如果损害了 被代理人的利益则要向被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代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则此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有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民法 69 讲》中讲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没过错不承担责任,抵押权人仅得就赔偿

  金行使物上请求权,但《民通意见》114 条“ 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

  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

  101.“一物多卖“如何确定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解答:这种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关键要掌握的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

  要是违反前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而应承担的 责任。

  102.企业法人与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为什么公司可以是社团法人也

  (2)当一个人已尽力去为邻人的房屋做修缮工作,却未能挽救房屋毁损的命运,

  14.继承法的一个问题 A 男和 B 女为夫妻,两人有儿子 C。A 男死亡,B 女对公公甲、婆婆乙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甲乙还有女儿 D 和 E。现在甲死亡,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专利权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算的,而专利权生效是公告之日,是否申请日至生效日

  这段时间专利法第 11 条规定的行为也构成侵犯专利权呢?为何要从申请日计算期

  限呢?另有一问: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在别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这种行为

  是否也同时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 答:专利权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算的,而专利权生效是公告之日,申请日至生效

  35.甲将自己所有的物存放于乙处,后乙破产,是否将甲存放的财务列入破产财产?

  解答:甲的存放物不能列入乙的破产财产。因为乙对甲的存放物不具有所有权。 如果甲的存放物在乙处没有毁损甲对存放物享有的是物上请求权。若因乙的原因导 致存放物毁损,并且乙是有偿保管,那么乙有保管好保管物的义务,对于因保管不 利而导致保管物损失,则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

  的可能性,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将这一可能性转变成了现实的东西。与自然人 不同的是,法人必须完全依赖其行为能力才能与社会发生现实有效的民事关系。之 所以有“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说,完全是从这种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的角度出 发得出来的。

  79.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若补正后的效力得到认可,那么补正后的民事行为是

  86.将 100 元钱当成 10 元找给顾客,是否是重大误解? 解答:这是一种明显的误解显然构成重大误解。

  87.甲卖房给乙,乙付款后并不入住,双方未过户登记。(1)后甲又高价卖与丙,

  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则甲对乙违约还是侵权?(2)后甲又低价卖与亲朋丁,双方

  办理过户,丁已知乙的存在,则丁能否取得所有权? 解答:房屋买卖必须经登记过户以后,权利才发生转移,买受人才成为房屋所

  88.甲向乙发电报:本公司需 A 产品,每台 500 元,若有,请 3 天内发货,货到付

  款。乙立即回电:有货,款到后即发货。乙的回电是承诺还是反要约? 解答:乙的回电已对甲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的要约。

  解答: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次为“抵押人依法承包并 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对于其他 集体不动产财产不得作为抵押财产。即使是上面提到的“四荒”的抵押,承包人也必 须经发包人同意。

  解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某一物的所有权。共同 共有的内部关系是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的行使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为共有人因经营共有 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因侵权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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