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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条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例范文10篇

时间:2023-07-01 06:19:14

 

  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今天,市人大白主任一行对我区贯彻落实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情况进行调研,是对我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在此,我代表××区四大班子,向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区民族教育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近年来,我区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有关实施办法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精神,依法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民族教育教学条件得到了迅速改善,师资力量日益增强,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民族教育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目前,我区有1所蒙古族小学,是使用纯蒙语授课的寄宿制蒙古族小学。在校蒙古族学生165人(包括学前班、幼儿园学生50人),少数民族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入学率达100%。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依法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区高度重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一法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研究制定教育发展战略时,始终坚持把民族教育作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方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位置。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多次就民族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像新建的××区蒙古族小学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有关工作都是经过专题研究确定的。我区还针对民族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扶持政策和保障广大少数民族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教育制度和体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学校,解决学校困难。在编制、经费、师资、校舍、设备等方面,都对民族教育实行优先保证、重点扶持。区蒙古族小学从2005年开工建设,去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我区民族儿童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按照《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区对民族教育投入一直采取倾斜政策,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2006年,我区财政预算中民族教育生均教育事业费达到××元,是包头市标准的×倍;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元,是包头市标准的×倍。新建的蒙古族小学,投资×万元,占地×亩,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有×平方米的四层教学楼,×平方米的宿舍楼,×平方米的多功能教室和×平方米的餐厅,学校还配备了微机室、兴趣活动室、阅览室、图书库、多媒体教室、舞蹈室,每个教室还配备了电脑,更新了设施设备。学校还购置了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目前,××区蒙古族小学的硬件设施已达到了自治区一流标准。在改善硬件设施的同时,我区对民族学生实行了全部免费政策。2006年我区被纳入“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范围,蒙古族小学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同时,我区又在此基础上,免除了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交通费等,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免费民族义务教育。

  “两主一公”(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学校)的办学模式是自治区发展民族教育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是解决民族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提高,有利于资源的合理调配、教育质量的提高。我区认真贯彻执行了“两主一公”政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减轻贫困学生家庭负担,按照自治区内财教[2003]567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民族学校助学金制度,加强了助学金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对民族教育经费、助学金的拨付、使用加强了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蒙古族小学就读的少数民族住校生,发放民族中小学助学金。三年来,累计发放民族中小学助学金5.08万元。

  近年来,我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少数民族专任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大了少数民族教师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管理经验交流、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交流,组织在职进修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任教师的业务素质,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校长的管理水平。2005年,又面向全自治区公开招聘了7名音、体、美、蒙语文、数学和学前幼儿教师,充实了蒙小教师队伍。目前,学校××名蒙古族专任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100%,专科学历提高率达到100%,专任教师中本科学历和在读本科学历达到了96%。我区认真落实了民族学校教师职称晋升和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目前蒙古族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达到了××元。

  按照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区蒙古族小学开足开齐了各类课程,并全部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材。为了进一步发展民族教育,我区的蒙古族小学实行“以蒙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双语”教学模式。2002年起又在“双语”教学基础上增设英语课,配备了专职英语教师,探索实施“三语”教学,进一步提高了蒙古族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现在我区蒙古族小学三年级以上已全部实行“三语”教学。

  我区的蒙古族小学在努力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行课程改革,根据学校自身实际,选取适合蒙古族教学的课题,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形成自身特色。为了切实提高民族教育质量,今年,我区从加强民族教育入手,多次派区教研员深入学校听评课。新学期,我区还邀请××大学的××教授长期在我区蒙古族小学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积极推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提高学生表达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同时,我区还始终支持把德育放在素质教育首位,把德育与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针对学生年龄和认知特点,增加了相应的课堂教学内容、课外活动内容。开设《民族常识》活动课,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还为广大师生订阅了《××》、《××》等蒙语图书,把书本教育与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相结合,寓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观念,增强了广大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

  (一)目前,随着我区蒙古族小学生源的不断增加,住宿条件已无法满足生源要求,需再新建一栋宿舍楼,资金筹措有一定困难。

  (二)我区甚至我市都没有一所公办纯蒙语教学的幼儿园,目前,我区蒙古族小学暂时开办了蒙语教学的幼儿园,但由于管理不便,计划停办幼儿园。建议我市能统筹规划,尽快建设一所公办纯蒙语教学的幼儿园,以保障广大蒙古族群众子女享受民族教育的权利。

  一是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努力探索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我区实际,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向民族教育给予倾斜。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水平。

  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定向培养英语、信息技术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教师配备逐步实现专业对口。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三语”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城镇教师到民族学校任教、支教,把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带到民族教育当中,提高教学质量。

  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创新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解决我省改革发展中需要用法规来促进、规范、调整的重大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以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在继续注重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关系民生的社会领域立法,使制定的法规符合客观情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规划列出五年立法项目共90件。其中一类项目59件,二类项目31件(详见附件)。一类项目中,按涉及的内容不同划分:有关内务司法方面9件,有关财政经济方面17件,有关教科文卫方面8件,有关民宗侨外方面2件,有关农村方面13件,有关环境资源方面8件,有关人大工作方面2件;按立法的形式不同划分:新制定的法规30件,修订法规29件。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今后五年内可以提请审议的项目,二类项目属于需要认真调研论证,今后五年内可能提请审议的项目。

  本规划由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广泛征求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省人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本规划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省人大专(工)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将涉及本部门的立法规划项目,纳入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下列情况对规划提出调整、修改、补充的意见或建议: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法律作出修改,需要调整、补充的;

  规划的调整、补充,由省人大各专(工)委提出意见后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1、统一安排,突出重点。本规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根据成熟条件和轻重缓急,尽早着手准备,起草并提出法规草案稿和立法说明。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立法项目,要组织力量攻关,认真协调论证,努力保证如期提请审议。

  2、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决策活动,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社会公众的意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人大各专(工)委对事关重大、涉及多个方面、协调量大的立法项目,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实行招标起草、委托起草和联合起草等法规草案起草方式,努力保证法规的公正品质,增强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公信力。

  3、树立全局观念,做好协调工作。地方立法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方面都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坚决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倾向,维护好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4、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重要原则,不越权立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

  5、正确处理好制定法规与修改、废止法规的关系。在做好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现行法规的清理和完善工作,以保证地方法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

  党的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使我省的立法工作符合新的形势和要求,保证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和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切实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依法治省服务,在总结过去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拟定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的五年立法规划如下:

  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创新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解决我省改革发展中需要用法规来促进、规范、调整的重大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以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在继续注重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关系民生的社会领域立法,使制定的法规符合客观情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规划列出五年立法项目共90件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其中一类项目59件,二类项目31件(详见附件)。一类项目中,按涉及的内容不同划分:有关内务司法方面9件,有关财政经济方面17件,有关教科文卫方面8件,有关民宗侨外方面2件,有关农村方面13件,有关环境资源方面8件,有关人大工作方面2件;按立法的形式不同划分:新制定的法规30件,修订法规29件。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今后五年内可以提请审议的项目,二类项目属于需要认真调研论证,今后五年内可能提请审议的项目。

  本规划由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广泛征求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省人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本规划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省人大专(工)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将涉及本部门的立法规划项目,纳入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下列情况对规划提出调整、修改、补充的意见或建议: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法律作出修改,需要调整、补充的;

  规划的调整、补充,由省人大各专(工)委提出意见后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1、统一安排,突出重点。本规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根据成熟条件和轻重缓急,尽早着手准备,起草并提出法规草案稿和立法说明。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立法项目,要组织力量攻关,认真协调论证,努力保证如期提请审议。

  2、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决策活动,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社会公众的意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人大各专(工)委对事关重大、涉及多个方面、协调量大的立法项目,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实行招标起草、委托起草和联合起草等法规草案起草方式,努力保证法规的公正品质,增强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公信力。

  3、树立全局观念,做好协调工作。地方立法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方面都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坚决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倾向,维护好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4、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重要原则,不越权立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

  5、正确处理好制定法规与修改、废止法规的关系。在做好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现行法规的清理和完善工作,以保证地方法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2007〕40号),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着眼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各项纪律,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制定颁布《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通过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条例》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职务公务员要带头学习《条例》,各级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先学一步,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把《条例》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增强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加强业务骨干培训,不断提高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掌握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党纪国法和纪律教育,切实抓好警示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严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是正确实施《条例》的必然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机关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委托等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公共资源违法乱纪、谋取私利;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量纪,正确实施处分,避免处分畸轻畸重。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规范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归档、备案、解除等工作环节,使处分工作程序合乎规范。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不服处分的申诉,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及时清理法规政策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水平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条例》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法规政策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条例》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法规政策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法规政策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凡与《条例》不一致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条例》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条例》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需要制定规章的,要抓紧依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不得违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人事部的意见。

  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保证。各级人事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滥设职位的,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超职数配备人员的,违反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

  全面正确地实施《条例》,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认真抓落实。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纪律惩戒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地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现就今年9月第一周全市开展第二个《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学习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了解《干部任用条例》的目标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宣传活动。市委中心学习组拟于9月第一周集中学习一次《干部任用条例》。各党(工)委中心学习组也要在9月第一周安排时间学习一次《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联系实际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总结成绩和经验,查出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市委组织部将在**市党建网上集中宣传报道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宣传周活动情况,并开辟专栏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同时,地委也将在**日报刊发《干部任用条例》知识竞赛100题,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干部任用条例》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各单位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开展一次征文活动。在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开展以“学《干部任用条例》、用《干部任用条例》”为主题的征文活动。各党(工)委书记、分管党建工作的副职领导要积极参与。征文活动围绕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意义、经验体会、创新做法等进行研讨交流。市委组织部将在《**市组工信息》和《**市党建网》上开设专栏,刊登部分优秀征文,征文字数在3000字左右,截止日期9月12日。征文请交**市委组织部办公室,邮箱:*****@,邮编:848000。

  (三)开展一次测试和测评活动。市委组织部将组织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市直党(工)委的主要领导以及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进行一次《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知识的测试。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和知识测试。民主测评可以结合测试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民主测评设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次,同时征求书面意见和建议。市委组织部将分别组织召开由人大、政协、纪检、审计、司法、信访和其他综合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的座谈会议。进一步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在以上人员范围内对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召开部风监督员会议,进一步听取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再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各单位将对干部的测试、测评结果和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分析,将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并形成综合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于9月7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测试题和评表由市委组织部提供,可登录**市党建网站下载。

  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确各乡镇(管理区)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党(工)委: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地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现就今年9月第一周全市开展第二个《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学习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了解《干部任用条例》的目标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宣传活动。市委中心学习组拟于9月第一周集中学习一次《干部任用条例》。各党(工)委中心学习组也要在9月第一周安排时间学习一次《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联系实际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总结成绩和经验,查出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市委组织部将在**市党建网上集中宣传报道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宣传周活动情况,并开辟专栏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同时,地委也将在**日报刊发《干部任用条例》知识竞赛100题,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干部任用条例》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各单位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开展一次征文活动。在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开展以“学《干部任用条例》、用《干部任用条例》”为主题的征文活动。各党(工)委书记、分管党建工作的副职领导要积极参与。征文活动围绕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意义、经验体会、创新做法等进行研讨交流。市委组织部将在《**市组工信息》和《**市党建网》上开设专栏,刊登部分优秀征文,征文字数在3000字左右,截止日期9月12日。征文请交**市委组织部办公室,邮箱:*****@,邮编:848000。

  (三)开展一次测试和测评活动。市委组织部将组织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市直党(工)委的主要领导以及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进行一次《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知识的测试。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和知识测试。民主测评可以结合测试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民主测评设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次,同时征求书面意见和建议。市委组织部将分别组织召开由人大、政协、纪检、审计、司法、信访和其他综合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的座谈会议。进一步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在以上人员范围内对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召开部风监督员会议,进一步听取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再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各单位将对干部的测试、测评结果和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分析,将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并形成综合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于9月7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测试题和评表由市委组织部提供,可登录**市党建网站下载。

  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确保《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各党(工)委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活动有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创新活动方式,认真组织实施。各党(工)委主要领导同志既要担负起领导职责,又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活动,自觉接受教育,以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效。要充分各种形式加强对学习活动的宣传,推广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学习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为将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切实加强组工干部的能力建设,市委组织部将在学习宣传周活动结束后,于今年9月中旬举办一次组织系统《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法规知识竞赛,请各党(工)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论文内容提要:军事人才法制建设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基本形成了具有我军特点的人才法制体系。为实现军事人才管理科学化,人才法制建设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军事人才法制建设的成绩,分析现状,着眼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加速军事人才建设,我们应从多个方面继续探索与完善。

  推进军事人才管理科学化,离不开人才法制建设的保证。健全军事人才法制是依法选人用人的重要保证,是为打赢信息化战争提供坚实人才支持的基础。

  建立了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管理领导体制。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指出:“红军里面用人行政,军队政治两个系统,各有独立的路线,彼此有关系时,如人员等之互相调动,消息之互相传达时则用公函平行通报。”它所确立的干部分管体制,不仅在红四军中实行,且先后在其他各部红军中都实行了。当时红军中军事、供给、卫生干部由司令部管理,政治干部由政治机关管理。为此,红军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条令、条例,细化了分管体制。如,1930年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32年红军总政治部颁布的《各级政治机关编制系统表与组织及其工作纲要》以及《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初步形成了人才选拔、优抚、退伍等制度。1928年,党的六大决议指出:我们可以利用旧军队中富有军事知识的人充当军官。1930年《中央给红军的训令》规定:在战斗中有功劳的工人和雇农分子的战斗员,应当引进他们去充当指挥员、政治委员和高级军事、政治职务。1930年,红四军颁发了‘官兵考绩问题的训令洗中华苏维埃政府1931年和1932年分别制定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o此后又相继颁发了《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的训令》、《优待城市红军家属的办法》和《关于优待技术人员的指示》等。

  强化了干部分管体制万1938年第十八集团军的《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1939年(新四军政治工作组织纲要(草案)》对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干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1940年初《八路军各级司令部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对军事干部的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在军事人才特别是干部选用方面,制定了大量规章。如,1940年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乳1940年11月,总政治部制定了《关于干部之提升与审查工作指示》在培养教育方面,有《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的命令》、《关于提拔优秀战士培养知识干部的指示》、《关于军队干部教育的指示》等文件。在交流方面,1942年2月,提出了《关于干部交流的建议》。在退休安置方面,先后颁发了《关于处理残废军人的指示》、《关于处理残废、老弱问题的训令》、((关于退伍几项临时办法》等文件。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人才建设任务十分繁重,重点是大量培养和提拔干部,进一步完善各项人才法规。1946年,晋察冀中央局制定了《关于参军补军的号召书》,华中分局制定了《关于动员大批党政民地方干部加入武装部队的决定》,1946年,华东局、新四军政治部《关于加强干部工作的指示》,1947年冀南军区的《关于大量培养干部与干部工作的指示》。1947年总政治部制定了我军第一个党委会条例《中国人民党委会条例草案(初稿)》,确立了党管干部原则。

  战争年代,由于条件限制,军队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任务转变快,不可能全面实现人才法制建设的正规化,从整体上决定了人才法制基本上是以上级机关和首长的命令、指示、决定、讲话等形式。从《建国前干部工作文献史料选编》来看,收录的人才管理文件1096件,绝大部分是讲话、指示、意见等。

  建国初期,军事人才法制建设开始走向正规化。1955年全军实行的军衔制、薪金制、勋章奖章制度和兵役制度。1955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军官服役条例》,为军队干部管理正规化从总体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对干部管理规律的探索有限,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据对总政治部编印的《干部工作文件汇编军》1-4辑(1949-1980)统计,在总数为1074件的文件中,法律性文件113件,只占10%。在时期,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军队院校停止招生,退役被迫中断,大量干部被派出“三支两军”,干部队伍严重膨胀,选人用人任人唯亲,以派划线,人才法制建设停滞。

  1978年12月13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89年又强调了法治比人治更重要的思想,他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出事就不可收拾。”还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国家和军队逐步加强人才法制建设。但这一时期我军人才管理的立法水平还不高,人才法制建设比较缓慢。从建国到1988年,除了三部《干部服役条例》、三个授予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一个《勋章奖章条例》等7件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外,其他99%以上法规性文件,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行政机关制定的,一部分还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

  改革开放后,在党中央和“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方针的指导下,大力建章立制。1988年颁布的三大条例成为了我军干部管理的基本法规。在基本法规指导下,军委各总部和各军区,相继制定了大量法规。如,《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高级指挥干部经院校培训提拔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军队干部出国留学工作暂行规定》、《军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等百余项法规性文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和军队的法制建设水平大大提高。19%年3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制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在以后的全国党代会报告及人代会报告中,均沿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与此相适应,依法治军进程不断推进,人才法制建设进展良好。1995年5月全国人大制定了《预备役军官法》,1997年2月制定了《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1999年6月制定了《文职干部条例》,2000年5月国务院和制定了《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2001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现役军官法》,2001年四总部制定了《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2002年1月制定了《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和《预备役军官任免规定》,2005年8月国务院和制定了《文职人员条例》,2008年制定了《指挥军官考核评价体系》,2009年1月颁发了《军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据统计,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与人才管理基本法规相配套,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了一百多项法规性文件,有力推进了军事人才法制建设。

  与过去相比,目前军事人才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依法治军方针的确定,促进了官兵法治观念的增强。1988年底,扩大会议提出“从严治军,依法治军,要从领导干部作和领导机关作起。”1997年3月《国防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将“依法治军”写人了国家基本法。在依法治军方针的指导下,军事立法发展很快。目前,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军事法有近20件,由国务院和制定的军事法规有150余件,由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或军委各总部与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2000余件。从总政治部的《干部工作文件汇编》看,建国后到现在收人其中的文件已超过4500件,基本上覆盖了军事人才管理的方方面面。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行,有效规范了军事人才管理工作,极大地促进了官兵法治观念的增强。

  然而现实之中,视法而不知法,不习惯按照法律法规而习惯于按照领导讲话、通知、文件办事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说明广大官兵法治观念增强的同时,相当部分官兵人才法制意识还是比较淡漠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对人才法治价值的认识程度不高。据对某中级院校400多名干部问卷调查,在问到“现在对机关来说主要的问题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时,51%的人认为是有法不依,15%的人认为是无法可依。当问到“你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棘手的涉法问题时,应该怎么办?”时,65%的人认为求助于军政领导人亲自指示,22%的人认为依法律程序解决,13%的人认为两者兼顾。二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反映法治观念淡漠的现象并不少见。如对《现役军官法》中“军官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的规定,就更多地被看作是党和军队对选拔军官的原则要求,而不看作是一种法律规定;关于“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规定,也往往不是被当作法律规定,多数人认为这是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有些部队存在着很多的“土政策”,靠领导的意志来处理问题,许多单位人才管理凭借老经验、老办法做工作,用长官意志代替政策法规,依靠行政手段或人际因素解决本该由人才法规解决的问题。

  从法规数量来看,已获得了很大发展。总政治部编印的《干部工作文件汇编》1-4辑《1949年至1980年)共收录了1074件文件。改革开放后,国家和军队加快了立法步伐。《干部工作文件汇编》第5-17辑(1981年一2004年)共收录了3468件文件,占建国以来的77.4%。

  从立法的范围来看,已逐步地从干部管理基本法向主要配套法规延伸。如作为《现役军官法》的配套法的《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军官转业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干部档案管理规定》等。

  从立法的内容来看,不仅确立了许多关于实体性的法律,而且还制定了程序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中国人民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和《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进行了修改,于2002年4月制定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程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军事人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次不高。、从建国到现在,国家、军委、总部制定颁发的各类人才法规性文件已超过4500件,但是,从1988年军队干部管理的三大条例颁布以来,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制定的人才法规不到40件。

  二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就体系完整性而言主要标志一般有三个:有本领域总的基本法规,有一整套调整军事人才领域内各方面关系的专门法规,要有一系列调整军事人才领域内不同层次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首先,军队干部管理领域总的基本法功能是由《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条例》、《预备役军官法》《文职人员条例》共同行使的,这些法律的立法机关和法律效力不同,从形式上看是不科学的。其次,从专门性法规来看,专门规范干部的来源、培养、考核、交流、回避、轮换、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资、福利、离退休、军官储备等专项法规,我军是不全面的,而是将规定分散在若干文件中。第三,从人才法规的层次性来看,层次结构不合理。如我军前四部《军官(干部)服役条例》之所以出现频繁修订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层次不清,既把《服役条例》既当作干部管理的总法规,又兼代了某些专门法规职能,把部分细节规定也写了进去。

  三是法律稳定性不高。1955年的《军官服役条例》执行了8年,中间先后作了14处修改。1963年颁布的《军官服役条例》,实际上只执行了2年,中间还作过5处修改。1978年颁布的《干部服役条例》从颁布后第6个月开始进行修改,到1988年颁布新的《军官服役条例》宣布其废止时,绝大部分内容实际上早已不执行了。1988年9月的《军官服役条例》实施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5月和2000年12月修订后,更名为《现役军官法》,从1989年1月实施,这部法律相对保持了稳定,对干部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

  随着军事人才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干部个人,都认识到了人才管理法规的重要性,各项有关人才法规得到较好执行。特别是近些年军队各级对人才法规宣传教育力度的加强,考核、晋升、奖惩、职级调整、福利待遇、转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透明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掌握了相关法规,使得执法环境日益好转。

  但也要看到,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单位还较普遍。如军官回避在《现役军官法》第30,31,32条做了规定,又在配套法规《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第51,52和53条细化了规定,但从部队实际看,不按规定办的情况存在较多。如编制就是法,但仍有一些单位过分强调单位特殊性,变着法子超配、高配干部。

  从法规看,都明确规定着干部管理的监督。《现役军官法》第4条规定:“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文职干部条例》第3条规定:“文职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贯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平择优、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第3条规定职务任免坚持的六项原则之一即“尊重群众公论,实行民主监督”,并在该条例第8章专章规定了“军官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2004年7月总政和纪委还联合制定了《关于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预备役军官任免规定》第3条中规定了“加强民主监督”。《军队安置暂行办法》第10章专章规定了转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从法规建设看,监督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了,但是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监督信息不畅,监督权利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力等,不论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不灵敏,还是监督效果不明显,都表现了干部管理法律监督的薄弱,需大力加强。

  为了加速推进军事人才法制建设,为军事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保证,我们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是强化以下三个观念:一是“人才管理法律至上”的观念,即认为国家和军队的各项人才管理法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二是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任何人都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三是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正如所指出的:“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

  现行的《现役军官法》和《军官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文职干部条例》是由制定的,《文职人员条例》是由国务院和制定的,它们共同承担了干部管理基本法功能。其中《现役军官法》的母法色彩更浓厚些。但严格讲,它还不能承担起调节军队干部管理领域内所有关系,如文职干部、文职人员、职员干部、军衔、预备役人员等。同时,就军官管理环节而言,它涉及的也不全面,如它未涉及军官权利与义务、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人事分类、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等。因此,《现役军官法》也不能看作是该领域基本法。制定军队干部管理基本法,是很有必要的。

  军队干部管理基本法,必须反映本领域干部管理关系调整的方方面面。它应有以下内容:一是总章,包括制定基本法的依据,调整的人才管理关系的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等。二是权利与义务。这一内容可以是原则性的,但它是制定专门法规中各类人员具体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三是人事分类。各类人员构成比例、职务结构、职务与级别关系等。这是干部管理活动的基础。四是军队各级组织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各级人才管理机构设置、组织间管理权限划分、人员与组织间关系处理。五是管理环节上的主要内容。如人才的来源、条件、考核、任免、军衔、培训、交流、回避、奖励、处分、待遇、退出、监督等管理环节。这些内容都应是原则性的,以保持基本法的稳定性。

  专门性法规是根据基本法制定的专门规定人才管理中某一特定内容的。可有两种思路,按管理环节或人才类别来建设。按管理环节建设,环节明确,内容相对集中,法规层次清楚。如《军官军衔条例》专门规定了军衔的各个方面,内容很全面。.按此思路,目前除了《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军官军衔条例》、《军队安置暂行办法》、《预备役军官任免规定》、《档案管理规定))等以外,其他管理环节,如地位、培训、考核、交流、回避、职级、教育、监督、申诉等,都没有专门性法规。按人才类别建设,便于分类管理。如《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文职人员条例》、《预备役军官法》。我军走的是两种思路的结合,在重要环节或某些人才类别上专门立法,如《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目前人才法规中,许多实体性内容大都已有了,只是散见于各种文件之中,法规效力强弱不一,立法层次高低不等,易造成法规间的矛盾与冲突。从当前立法基础和现实情况看,可制定以下专门法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条例》、《军队干部退役法》、《职位分类法》、《军事人才考核条例》、《军事人才交流条例》、《军队干部回避条例》、《地位与权益保障条例》、《军事人才安全条例》等。

  人才管理程序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程序是衡量军事人才法规体系是否完备的因素。实体法规范着人才管理权力由谁行使、各级主体具有什么职责、管理对象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管理活动的内容等“是什么”的问题。人才管理程序法规定了为实现实体法内容应采取什么方式、先后步骤、在什么时间和空间等“怎么做”的问题。两者缺一不可。“没有程序,所谓的法律仅是一些无法操作应用的原则条款,只能永远被束之高阁。”二是人才管理程序是实现实体法内容的载体和途径。法学家李步云曾形象地做过比喻:“实体法好比设计图纸,程序法则像工艺规程,没有后者,工厂生产不出好产品。”三是程序可以弥补人才管理实体法中的部分缺陷和疏漏。在不同时期对德才的要求是不同的,在没有修改实体法中德才内容的情况下,要保证德才兼备,防止用过去的标准衡量现在的干部而出现偏差,只能依靠程序来补救和修正。通过法定程序,如考察预告、民意测验、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外在形式,通过群众参与,来保证其德才兼备的内容。四是管理程序是规范人才管理权力的保证。管理主体只能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方式和时间、空间去行使人才管理权力,否则就是违法。

  加强人才法制的程序建设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制定单独的程序法。如以《军事人才管理程序法》为程序母法,再根据其制定程序细则,如《考核与任免程序规定》、《交流回避程序规定》、《人员处分与申诉的程序规定》。另一思路是在制定人才管理实体法的同时规定相应程序。其好处在于实体与程序密切配合,不足之处在于不能很好地体现程序的科学性和价值性,一旦需要修改个别实体内容或程序时都必须修订原法规。因此,可在需要强调程序的关键环节上可以单独制定程序法规,在普通的、内容并不复杂的环节上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合而为一。

  基本法规只需将本领域内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以利于长期稳定。专门性法规需要大力加强。将现有人才管理各管理环节上大量的“指示、意见、通知、规定、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说明、规定”等进行梳理、提炼,形成专门性法规。作为专门性法规的下层法规,多是一些实施细则、操作手册、意见、通知、补充说明、实施办法等,本层次规定会经常变动,其立、改、废的权限相对的要低一些。这些不同层次的法规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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