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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监察史话】秦汉监察法规的产生发展及其历史启示

时间:2023-05-10 13:35:01

 

  emc易倍体育秦汉是我国古代监察法规的初创时期。为适应大一统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确保监察制度的有效发挥,秦汉逐步构建了以专门的监察法和其他行政法所组成的监察体系。特别是西汉《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的问世,开创了中国古代专门监察立法之先例,不仅为维护两汉四百年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还为后世监察立法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经验与教训。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为巩固统治,强化中央集权,建立了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中央置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在地方置监御史,负责监察郡级官员;郡守派遣都吏,负责监察县乡官吏。据睡虎地秦简记载,秦时南郡郡守腾在《语书》中说:“今且令人(监察官员)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论及令、丞。”这里提到的“案行”指的就是郡守在郡域内的监察活动。岳麓秦简《廷卒令·乙廿一》中“有不从律令者,都吏监者举劾,问其人”,是针对都吏察吏的专门规定。可见,秦代不但建立了系统完备的监察机构与制度,还制定了一套细密的监察法规。这套法规虽然不是以专门的监察法独立出现,而是见诸当时的行政、司法等律令条文中,但有关察吏的法律规定已经构成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为当时御史、监御史、都吏等监察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汉承秦制,建立了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丞相司直、监御史、绣衣使者、司隶校尉、部刺史、都吏(督邮)、廷掾等组成的多维监察网。在吸收和借鉴秦代监察立法的基础上,汉惠帝三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首个专门的区域监察法——《监御史九条》。卫宏《汉旧仪》载:“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诏,凡九条。”《监御史九条》的范围虽然只在三辅特区,但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专门监察法,对推动后续监察法规的独立化、完备化具有重要意义。

  汉武帝元封五年,为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地方豪强势力,汉武帝改革地方监察制度,划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州郡的监察。同时,颁布诏令,制定《刺史六条》,又称《六条问事》,颁行全国。蔡质《汉官典职仪》载:“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刺史六条》作为首部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魏晋的《六条察吏》《察长吏八条》、隋唐的《巡查六条》等都是尊此模本、一脉相承。

  《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是汉代监察法规的重要代表。《监御史九条》即: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徭赋不平、吏不廉、吏以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等九条。就内容而言,条文简洁、对象笼统、内容宽泛,但过于笼统宽泛的法律也容易产生诸多弊端,造成法律在执行中的困难。相较而言,《刺史六条》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权限严格,如“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等,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其确立的诸多立法原则成为后世监察立法的基本规范。

  《监御史九条》主要针对郡县等地方官吏,目的在于打击三辅地区豪强官吏的违法越制行为,强化中央对三辅地区的控制。从内容上看,九条涉及司法、行政、经济、吏治、社会等各个方面,但从当时的监察效果来看,作用有限。究其原因,一方面,汉初实行“郡国分制”的政治制度,中央权力较弱,诸侯在其辖境内具有完全治理权,因此惠帝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恢复御史监郡制度。另一方面,汉初军功贵族崛起,他们依靠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地位,武断乡曲,扰乱吏治,构成另一股与中央相抗衡的势力。在这种情况下,官吏与豪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对《监御史九条》的实施构成极大干扰。吴楚之乱平定后,汉政府通过削藩措施,将王国辖县的管理权收归中央。武帝时期,通过《推恩令》《附益法》等进一步削弱王国势力,王国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然而,官吏与豪强的问题并未改善,景帝时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的情况比比皆是。《史记·平准书》记载:“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

  元封五年,为改变中央对地方监察不严的弊端,汉武帝改革监察制度,颁布《刺史六条》。《刺史六条》将二千石官员和强宗豪右作为重点监察对象,严防郡守要员与地方豪强的依附勾连。刺史秩卑而权重,以六条为范围严格执法,“非条所问,即不省”,既明确了监察官吏的职责范围,同时又对监察官吏加以约束,防止其越权违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汉书·何武传》:“武为刺史,二千石有罪,应时举奏,其余贤与不肖敬之如一,是以郡国各重其守相,州中清平。”《刺史六条》作为首部全国性的专门监察法,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武帝时期的政治、经济、吏治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其内容及法律设计之范式对后来的监察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堪称中国古代监察法规的奠基之作。

  东汉时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延用西汉旧制,《魏书·刑罚志》称:“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另外,考察东汉王龚、周乘、贾琮、徐璆等人的监察事例,其对贪浊二千石官员及郡守臧污的举劾,均系六条内容。可见,“六条问事”仍是东汉刺史的基本职权。

  秦汉是我国古代监察立法的奠基时期,自先秦始,我国历来重视监察法规建设,并致力于将监察法规的运行纳入法律轨道,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一部分。清代顾炎武称赞《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其巧妙的立法技术既确保了监察权的独立,又有效解决了行政和监察的平衡,更大限度发挥了监督治理效能。而两汉中后期随着中央权力的弱化,统治者逐步放弃《刺史六条》的立法原则,扩大刺史监察权的范围,以至刺史逾越职权,干预行政,甚至成为一级行政长官,为东汉分裂为三国埋下政治隐患,留下了深刻教训。不忘本来才能开创未来,坚持继承才能不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注入新的理论要素、实践要素、时代要素。

  第一,抓住“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地区和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工作。韩非子讲,“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就是强调分级管理,重点监督。武帝时期《刺史六条》中有五条是针对二千石官吏和郡国首相,重在举劾郡国要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到了西汉晚期,刺史的监察范围虽然有所扩大,但仍以二千石郡守及县令长为重点监察对象,如冀州刺史朱博说:“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刺史办公地)。”黄绶指县丞、县尉等副职,墨绶即县令长。西汉对郡守、县令等地区“一把手”的监督,可谓抓住了关键人,管到关键处,产生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第二,不断完善监察法实施细则。《刺史六条》对监察对象和监察行为都有明确的界定,其所列举的二千石官吏“不奉诏书”“选署不平”“请托所监”“通行货赂”等违法罪名,与《监御史九条》所列“词讼者”“盗贼者”相比,内容具体,条理清楚,概括准确,便于执行。这些内容对我们今天的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启示。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就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以及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条例规范监察程序,健全监察体系,细化监察内容,对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与执行,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第三,明确监察官的职权边界,防止越权滥用。武帝时期,刺史“以六条问事”,六条之外,则不察。如哀帝时豫州牧鲍宣“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劾奏免官。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正式实施,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作为重中之重,要求监察官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严防“灯下黑”,其中第二章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了监察官的职权范围,有效避免监察权对行政权的干预,既保证了监察权的独立和对行政权的制衡,也防止了监察职权的泛化。可以说,这不仅是我国监察法规发展的时代需要,也是新的时代条件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具体实践。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9期,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齐继伟;本文系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文化工程《(新编)中国通史》纂修工程《秦汉卷》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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