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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常识大全(完整版)emc易倍体育

时间:2022-12-31 00:47:18

 

  emc易倍体育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2)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 一特征把它与犯罪既遂区分开来。(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刑法》第 151 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 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 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

  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 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 二、宪法的特征

  (二)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的权利。

  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 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 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 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二)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 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 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 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 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 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

  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 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 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 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 然的违法行为。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 的必要补充。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 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 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 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它是保证行政 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

  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

  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 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 系为基础;而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

  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

  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 化。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并非自发地、直 接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 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可以确认借以建立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各种 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从而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法具有 稳定性,可以起到巩固经济关系的作用;法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强制 性,可以保卫自己的经济基础,使之具有不可侵犯性质。法是人们经 验的总结,可以起到完善和发展经济关系的作用。

  1.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 第 30 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

  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 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 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 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 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 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事业。(6)组织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 语言文字。 十、司法机关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 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指行政活动与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必须用法律

  形式将其规范化、系统化,并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

  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复议审理 这是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关键、最复杂的阶段。它主要对复议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项内容进行 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实行: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复议 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征得 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等原则。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

  (二)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多数要求有危害结果发 生,但有些犯罪并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犯罪行 为即构成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 以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区分罪 与非罪的界限,有些犯罪则以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为构成犯罪 的条件。

  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 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一、概念及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

  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 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政 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 类。

  1.中国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 联盟,是接受中国领导的,同中国通力合作、共同致力 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同各派合作的政治基 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 与各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 党和各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目前,同中国合作共事的有 8 个派,它们是:中国 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 会、中国农工、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爱国统一战线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着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1)是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 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 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 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的犯罪人。

  2.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 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 罪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罪。(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5 年以内, 刑罚没有实际执行,或者正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5 年以后发生犯罪 的,均不构成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 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 合。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 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与法的实施、法的执行是有区别的: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实 际生活中的贯彻、表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执行,又称“执 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 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 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 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 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 意两种形式:(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是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为故意犯罪,故 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 25 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

  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 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

  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emc易倍体育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 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由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 定的组织性。(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4)具有相对稳 定性。(5)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 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每 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区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行为人。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 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 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 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对本级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 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只适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2.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 确有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4.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裁定予以减刑。 (二)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 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 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 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3)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 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总之,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 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在理 解和处理二者关系时,既要防止把政策和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又要防止把二者混淆起来,以政策代替法律。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 111 条第 1 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 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 但是与基层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1. 法律对缓刑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 (1)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 刑。 (2)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根据犯罪情节和所判处刑期依法确定考验期。 (5)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 执行。 (6)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 予以宣告。 (7)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予以判决,并 将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8)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 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 于 2 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 1 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

  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

  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

  (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 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 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 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 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全民 所有制经济。

  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 主体。(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 家行政管理目标。(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在行 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 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5)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 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 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 种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 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 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 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条件。 (一)危害行为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危害行为在犯罪构

  成中居于核心地位。危害行为的表现是多样的,但是基本形式只有两 种,即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 “不当为而为之”。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 施,即“当为而不为之”。在刑法中,不作为这种特殊危害行为的成 立,必须具备 3 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包括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 先前行为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 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

  (三)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 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规定的自首 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 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分为一 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 之前,出于本人意志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罪行,并置于

  4.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 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 办事机构。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1)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2)领导和管理本行政 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 乡建设等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 等行政工作。(3)保护各种合法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 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 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刑罚裁量的概述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 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 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 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 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对抢劫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一般的抢劫罪,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 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 括惩罚(法律制裁)、补偿、强制等三种,在这里主要介绍惩罚即法 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 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是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 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 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 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可以分为以下两 种:(1)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因而 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2)普 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法院合并审 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 四、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 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 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 二、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 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 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一)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 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 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是承担 刑事责任的根据,重罪重罚,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我国 《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 内的陆地及其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 内犯罪。其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以内,而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上述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驻外 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都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 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 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 人。

  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 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emc易倍体育且其必 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 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行贿与受贿,是以贿赂为中介进行的权利交 易。贿赂,既是行贿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利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 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 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 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 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 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 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其主要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 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 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 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 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4) 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 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二、对走私罪的处罚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 5 年。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和领导 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 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6)依 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 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 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设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 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 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法既然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 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 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

  而复议所解决的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2)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行政复议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3)各自所处的理论范畴也 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者区别在于:(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一个包括行政机关,一个 包括人民法院。(2)二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 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3) 二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 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 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局判决。

  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 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 赔偿。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

  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 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 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2)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列。

  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1)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

  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2)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 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 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能达目 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3)中止不只 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必须是 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2)立法民主原则。(3)加强管理 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

  2.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 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 1 年。

  3.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 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 《刑法》第 50 条、第 69 条规定外,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 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 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法的本体ì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镲眄镲镲镲镲镲镲镲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î 法法法的律律概责体述任系和ìïïïïíïïïïîìïïïïïíïïïïïïî 违法法法法法法法法律律的的的的律行责责概特效作关为任任念征力用系的的的及ìïïïïïïïïî 法法概实概本律律念现念质体关及方系系构式ìïïïïïíïïïïïïî成内主概客容体念体及特征 法的运行ìïïïïïïïïïïï镲 眄法法的的适制用定ìïïï和法法当的的代适适中用用国的的的概基立念本法要ìïïíïïî 求当法代的中制国定的立法

  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 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履行职责均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 普遍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而 设,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是精简的、高效的、充 满活力的。

  4.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 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 年期满改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本质 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是 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犯罪同一定阶级的利益紧密相连,具 有强烈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二者的统一,但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 性,犯罪的社会性则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三、特征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即《刑法》第 13 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 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 危害性的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时, 才可能构成犯罪。 2.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社会危害性是刑事 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刑事违法性 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社会危害性如果尚未达到刑事违法与应受刑罚 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内容精讲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内涵 一、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 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二)民法的性质 民法为私法、市民社会的法,是人法、权利法,以保护人,关怀人为 己任。民法的核心理念为意思自治,强调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 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它亦是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 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 反映了民事主体人格的独立。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民法调整的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 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 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 2 个月,自赔偿 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 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 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1)赔偿诉 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 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 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 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 不属于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 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 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 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对基本法有解释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后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 理案件。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 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的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一)行政诉讼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 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政相对人。(3)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 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 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 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5) 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 成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 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 特征:(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 行政主体是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 行政主体有权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 行政主体 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 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 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 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 议还有秘书长参加。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4. 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 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 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 论决定。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 5 年。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 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 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 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 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包括: 1.物。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以下 4 种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 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2)国家所有的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如、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 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行为结果。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 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 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 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 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资计算。 (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 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 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

  (二)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府管辖 政府管辖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 出最终裁决。 (四)派出管辖 派出管辖是指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 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 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 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 建立各项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 部门法。

  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则、义务通常是对立的、相互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 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 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 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 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 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 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1)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2)父母抚养教育未 成年子女。(3)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四、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 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1.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1.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简而言之,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也仅 仅包括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者造成公民身体健康或者死亡的 行政侵权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 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当危害结果发生 时,要使某人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之间确实存在 着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于多数犯罪而言,并非构成犯罪的必 要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些因素往往只涉及到犯罪 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对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某 些犯罪来说,刑法又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 要条件,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 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 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1)已满 16 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1.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 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 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1.提起上诉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 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二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3.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 4.第二审程序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 以实行书面审理。 5.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 上诉。 (二)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立。 上诉成立的条件是:(1)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必 须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2)必须有适当的被上诉人。(3)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超过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4) 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 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得以开始。 2.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 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 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选举和罢免 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 家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合法权 利。(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5)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 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 无效。 (3)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 人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 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 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件, 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具有 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 等情形。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 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的,而依社

  关系与社会秩序。 3.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

  态,即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需的外部条件,包括违

  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二、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 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 后果负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 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和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 污的以共犯论处。

  不受理的案件包括:(1)国家行为。(2)刑事司法行为。(3)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5)驳回当事 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8)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9)行政调解行为 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二、行政诉讼管辖

  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15 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分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于各种 犯罪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 会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 10 类,规定为 10 章,依次排列为:危害国 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 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各类犯罪中几 种常见犯罪与刑罚如下: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 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3.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 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 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则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 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对数个附加刑 采用相加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 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 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 罚。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的期限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 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 处的刑罚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 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 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者负责 人。(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才予以 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 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 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 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 请求的情形。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 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

  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 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

  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 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 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

  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emc易倍体育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 诉范围的限制。

  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 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 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 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2.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 同,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及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 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 状态,发布动员令。(2)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 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 1. 性质和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们监督。因此,相对于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国务院统 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 员会的工作,因而它又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 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管辖来看,体现了下列原 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 院行使审判权和顺利执行的原则。(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 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 原则。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 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 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 性强制措施。 四、行政监督检查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 事法院等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 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 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 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 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一)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 作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启蒙思想,其含义是“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什么是犯罪及犯罪后产生 的法律后果,必须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不能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 止的行为定罪处罚。罪刑法定,不但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 所预测,有利于对法律的遵守,也便于刑事诉讼在定罪量刑上有公正 的裁判。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 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都应受 到刑法的追究,对于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相同的犯罪人应依法定罪量 刑,一视同仁;任何人当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都应受到刑 法同样的保护。我国《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盗窃罪的处罚,刑法根据盗窃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四个量刑档 次:(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 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 珍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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